close
營建署「桃園國際機場園區計畫」均依規定辦理
營建署辦理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均依規定辦理,並無違誤。
新聞摘要
-
營建署辦理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均依規定辦理,並無違誤。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營建署表示,「擬定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刻由該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,有關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就新訂都市計畫作業,及行政院環保署就政策環評作業所提供意見,均於都市計畫規劃、審議及核定階段妥予考量。營建署辦理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均依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」規定辦理,並無違誤。
桃園航空城計畫係愛台12項建設計畫之一,為總統重要政策,交通部為興闢第三航廈、第三跑道及擴大自由貿易港區,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,擬定「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」,報奉行政院同意後,交通部為落實前開綱要計畫,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相關用地,爰於2012年12月12日檢送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之申請書,函請內政部協助辦理特定區計畫擬定及審議事宜。
營建署表示,都市計畫之擬定、變更、發布及實施,係按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,惟都市計畫應透過區域整體性觀點,審視其新訂或擴大之合理性,該部爰本於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立場,依據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」規定,將該申請新訂都市計畫案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,於2013年1月11日辦理現勘、2013年1月21日、1月25日及3月13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後,於2013年4月25日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23次大會審議同意後,內政部於2013年5月17日核發同意函。
針對部分人士提出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案申請書之相關資料,指稱「營建署資料造假」等情,營建署並進一步釐清,該表係桃園縣全縣之都市計畫發展率概況,相關數據中,除南崁新市鎮計畫係引自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(第二次通盤檢討)案」外(按:當時刻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,該案業於2013年11月25日公告實施),其餘數據均係摘自2009年度營建統計年報;且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過程,為進一步掌握發展現況,並要求申請機關提出最新資料,故申請書並同時列出周邊都市計畫之發展率,該相關資料係摘自2011年度營建統計年報,採逐一摘錄方式納入申請書,故營建署並未有造假情事。至部分人士提出當地都市發展率94%之數據,此亦非申請書所載,併予釐清。
再者,該案定位為「產業發展型」之都市計畫,不受都市發展率應達80%以上之限制,此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」第5點第2項明確規定在案。且該案後續擬引進產業類別,包括核心發展產業13項(例如:國際物流配銷相關產業、雲端運算產業等)、次核心發展產業7項(例如:國際醫療產業、國際人才培育中心等)及支援性產業或附屬設施5項(旅館業、飯店業等),業於申請書內明確載明外,該案並劃設機場專用區約37%、自由貿易港區4%、產業專用區14%及商業區8%,合計佔總計畫面積之63%,故該案確實為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,並無疑義。
桃園航空城計畫係愛台12項建設計畫之一,為總統重要政策,交通部為興闢第三航廈、第三跑道及擴大自由貿易港區,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,擬定「台灣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綱要計畫」,報奉行政院同意後,交通部為落實前開綱要計畫,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相關用地,爰於2012年12月12日檢送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之申請書,函請內政部協助辦理特定區計畫擬定及審議事宜。
營建署表示,都市計畫之擬定、變更、發布及實施,係按都市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,惟都市計畫應透過區域整體性觀點,審視其新訂或擴大之合理性,該部爰本於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立場,依據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」規定,將該申請新訂都市計畫案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,於2013年1月11日辦理現勘、2013年1月21日、1月25日及3月13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後,於2013年4月25日提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第323次大會審議同意後,內政部於2013年5月17日核發同意函。
針對部分人士提出「新訂桃園國際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」案申請書之相關資料,指稱「營建署資料造假」等情,營建署並進一步釐清,該表係桃園縣全縣之都市計畫發展率概況,相關數據中,除南崁新市鎮計畫係引自「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(第二次通盤檢討)案」外(按:當時刻由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中,該案業於2013年11月25日公告實施),其餘數據均係摘自2009年度營建統計年報;且該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過程,為進一步掌握發展現況,並要求申請機關提出最新資料,故申請書並同時列出周邊都市計畫之發展率,該相關資料係摘自2011年度營建統計年報,採逐一摘錄方式納入申請書,故營建署並未有造假情事。至部分人士提出當地都市發展率94%之數據,此亦非申請書所載,併予釐清。
再者,該案定位為「產業發展型」之都市計畫,不受都市發展率應達80%以上之限制,此「非都市土地申請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作業要點」第5點第2項明確規定在案。且該案後續擬引進產業類別,包括核心發展產業13項(例如:國際物流配銷相關產業、雲端運算產業等)、次核心發展產業7項(例如:國際醫療產業、國際人才培育中心等)及支援性產業或附屬設施5項(旅館業、飯店業等),業於申請書內明確載明外,該案並劃設機場專用區約37%、自由貿易港區4%、產業專用區14%及商業區8%,合計佔總計畫面積之63%,故該案確實為產業為主型之都市計畫,並無疑義。
全站熱搜
留言列表